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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时评:公务员工资改革应有“大改革”高度
http://www.zjgwy.org       2010-11-11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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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11月9日做客人民网时透露,国家将从六方面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包括加快健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平衡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水平;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摒弃“以官定薪”;对基层低收入公务员群体增加激励措施,等等。

 

  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公务员群体的收入水平,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的治理水平,从中央政府机关到地方政府部门,从高级政务官到普通公务员,每个人对照职级、供职年限和绩效考核等项目,应该获得什么水平的报酬,都由财政预算予以确定,并作为政府信息向社会公开。中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总体上也需要向这个“国际惯例”看齐,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规范化的标准和可量化的指数,保证公务员获得合理的、有尊严的工资收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公务员群体内部的收入分配如何保持动态平衡。这主要是平衡不同地区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包括适当提高基层低收入公务员群体的收入,遏制部分地区和部门滥发工资和补贴的乱象,以及通过职务与职级并行并重,改变“官本位”格局下的“以官定薪”模式。

 

  第二个层面,公务员工资调整和其他社会群体收入调整如何保持动态平衡。按照人社部的工作方案,将参照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幅度(可供借鉴的是,在许多发达国家,政府机关处长的工资水平应与中小企业部门经理大体相当)。所以,公务员工资改革不能是“单兵突进”,而应当纳入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组织制定的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予以明确。

 

  无论是从强化财政预算约束的角度,还是从推进居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角度,都应当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作为重大事项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应提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获得通过之后,就成为刚性的法律,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果有政府部门违反财政预算,用预算外收入为公务员发放补贴或福利,应以贪污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责。就此而言,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既是一个用财政预算手段对公务员薪酬进行规范和制约的过程,也是一个发展和扩大民主,广泛激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用立法机关监督政府预算的权力制约政府的权力,用公众分享社会进步成果的权益协调公务员的权益,大力改善社会结构和提高公平正义程度的过程。

 

  从长远计,应当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为契机,将改革的定位提升到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协力推进包括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人大制度、选举制度等领域在内的“大改革”的战略高度,才能使这场改革迸发出巨大的动力和活力,最终实现“以局部改革推动全局改革、以全局改革深化局部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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