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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浙江公务员行政法及公务员法例题解析(十四)
http://www.zjgwy.org       2014-07-10      来源: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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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B.可以由原告指定


  C.可以由被告指定


  D.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2.王某与李某因合同发生争议,王向李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履行合同。法院受理后,非合同当事人唐某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要求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后,唐某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便提出管辖权异议。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唐某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因为管辖错误将损害其实体权利


  C.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D.唐某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


  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B.撤回仲裁申请


  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


  4.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


  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


  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


  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5.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zj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及解析:A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2.答案及解析:C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


  3.答案及解析:D 依仲裁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则仍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依仲裁法第62条规定,请求法院执行的是仲裁裁决。而不是和解协议。


  4.答案及解析:D 民诉法第1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民诉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民诉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故本题用排除法选D。


  5.答案及解析:B 民诉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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